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
 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:

  经查,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:

  一是互联网营销活动事前内容审核、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;交易咨询业务产品设计、销售环节风险管控不到位;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管理职责履行不规范,对外担任投资顾问留痕不完整。二是部分信息系统性能、容量压力测试不充分,运维管理不到位。

  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5号)第五十一条、五十六条及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218号)第十三条规定。

  根据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一百零九条、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全面整改,完善内部控制,加强合规管理,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  安徽证监局

  2023年12月25日